国有资产管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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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验收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     来源:     点击: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验收工作细则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物资的验收工作,根据《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物资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管、学院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三条 物资验收工作应遵循“规范验收工作、促进验收质量、保证物资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独产法人资格的学院下属部门参照本验收工作细则精神执行。

第二章 物资分类

第五条 物资分为大宗物资及普通物资。大宗物资指: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物资。普通物资指:物资采购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物资(日常教学常规消耗品除外)。

第三章 验收形式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简称“国资处”)通常采取大宗物资验收、普通物资验收两种物资验收形式。

第七条 大宗物资验收:成立由物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并由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担任小组组长的项目验收小组,组员由国资处、财务处、总务处及教务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物资验收工作。

第八条 普通物资验收:由物资使用部门组织及负责验收工作,其余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派员不定期参加验收工作,具体验收工作流程参照大宗物资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九条 验收内容主要是数量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环保标准。

数量标准:物资数量应和招标文件所标明一致。

质量标准:物资质量应达到采购所要求的性能参数。质量一般应以国家标准为准,除在采购中申明了有特殊要求的,不得以出厂标准等其他标准为准。

安全标准:物资应该符合国家消防、检验检疫、生产等相关领域制定的安全标准。

环保标准:物资应符合国家环保的要求,不会产生超标的环境污染物,尽量减少“三废”及噪音、光污染等污染物的产生。

第十条 验收的内容包括验收流程,验收方式等。

验收流程:应采取“看合同、察实物、先试用、后验收”的工作流程。

验收方式:合理使用 “抽验”、“全检”、“试用”等方式。

第五章 验收流程

第十一条 供应商供应物资后按合同提出验收要求,物资使用部门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大宗物资及普通物资验收之前,物资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先期组织试运行,之后再向国资处申请进行物资验收。

第十三条 大宗物资验收,由物资使用部门组织国资处、财务处、及教务处(大型重要物资可邀请相关专家)等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物资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由物资使用单位填写大宗物资验收报告报送国资处;国资处按物资入库流程办理入库手续,再到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普通物资验收,由物资使用单位自行验收后向国资处提交验收报告,国资处对报告进行审查后按物资入库流程办理入库手续,再到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经验收合格的采购物资超过质保期后,由使用部门进行检查,无相关质量问题,按合同及财务的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的物资,物资使用单位因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终止合同、退货或重新供货等方式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供应商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验收没通过的物资验收工作,物资使用部门应根据上述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原则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采购内容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才能调整采购内容,经审批同意后的变更申请作为验收依据。

第六章 验收责任

第十九条 物资使用部门承担物资验收的直接责任,国资处承担物资验收的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物资验收人员应“认真、公平、公正”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对物资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一条 物资由于使用过程中的不当造成的物资缺陷不由验收小组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验收人员工作失职而未发现物资的质量问题应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根据责任轻重,采取公开批评、取消验收资格等方式的处罚,涉及到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各类经费购置、自制、调入物资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维修类项目验收工作,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物资金额分类及第三章对应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物资使用部门所采购物资参数、规格及数量等与招标采购清单不符时,须提供相关物资变更支撑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