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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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     来源:     点击: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及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2006年5月30日第36号令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0】44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2】14号)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依法取得、接受捐赠和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性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全部财产和债权的总和,院属各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不分预算内外,不论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凡是属于国家及各单位以各种形式的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六条 院属各部门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及省财政厅颁布的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级管理,其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土地及房屋

2、专用设备

3、通用设备

4、图书

5、家具用具

6、陈列物品

二、流动资产:由省政府、省教育厅核定拨入及学院自行增加的流动资产所形成的实物及货币。

三、无形资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属学院所有的科技成果、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版权等。

四、对外投资:将各种形态的资产以入股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和发挥资产效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第七条 国有资产的具体分类管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统筹管理,其中图书(含音像制品)等由学院图书馆负责管理,车辆由院办及总务处负责管理。

二、流动资产:流动资金由财务处负责,实物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三、无形资产:由科研处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对外投资: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国资处、财务处、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国资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各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九条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重大资产采购方案可行性论证及审核资产采购计划、采购变更、资产处置及对外投资,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决策建议,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三、负责组织审核学院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资产分析报告等,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报废等工作。

第十条 国资处的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网络,负责学院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配置、清查、管理、处置等具体工作;

三、负责学院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院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学院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照规定配合完成国有资产收益的及时、足额缴纳工作;

六、负责学院所有无形资产的入账、日常管理及有偿使用等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配合完成国有资产收益的及时、足额缴纳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应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以下成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对本部门使用资产的帐、卡、物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日常清查,确保资产的帐、卡、物相符;

四、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末向学院提供本年度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存量及经济效益等的相关资料;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根据审批通过的学院年度预算,院属各部门需在20日内提出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学院财务处、国资处审核后上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学院党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采购计划外专项资金下达的采购工作,院属部门可按上述申报流程执行。紧急采购工作可直接报学院党委通过后执行。

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根据学院验收工作细则完成验收工作,后续相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入库。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资处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的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权和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凡占有、使用及新购国有资产的院属各部门,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产权登记的院属各部门分立、合并、迁移、撤销、改变名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交接手续,改变经济性质的,还要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及流失。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不按规定要求及时申报产权登记的各部门,可建议财务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并减少下一年度财政资金计划额度。

第五章 产权变动和调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一般实行有偿调拨。

一、在学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资产流动,原则上调拨实行无偿办理。经批准后,调出调入双方相应调整账目。

二、凡不具备本条第一项条款的国有资产的资产流动,调拨,变卖,均实行有偿办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做好资产的调拨管理工作,严格调拨手续,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六章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并且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国有资产使用须按相关资产使用规定流程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完成资产使用有关事项的报批手续后方可执行。省财政厅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学院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形式: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的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该资产处置事项的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超过规定权限的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备案或审批;

第八章 国有资产报废与核销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报废与核销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凡需报废的资产、设备等,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账目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资产的核销,属于国家投入形成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属于学院自己投入形成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尽量利用可用部分,积极回收残值,减少损失。变价收入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国有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防止其在流动中受损失,凡是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部门,在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由国家正式确认的有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十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清查

第二十八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有资产录入、登记管理和年终财产清查。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院属各部门确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学院各级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做好资产账目管理,并每一年度上报相关资产管理资料。

二、学院实行资产永续盘存和年终财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盈亏,丢失、毁损等现象,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各类资产的完整。

三、国有资产的清查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四、国有资产的清查要做到: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状况、制造厂名、出厂年月、出厂编号及存放地点。既要查明盈亏原因,又要查明闲置资产的情况,促进利用。

五、无形资产的清查,要分析核实无形资产投入情况以及实际产生效益的分配情况,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九条 要利用现有资金积极平衡、调剂和处理不需要的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节约资金。

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账物科目,核算国有资产价值,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价值计算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每年进行考核,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由于管理工作不善,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并告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经济、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