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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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     来源:     点击: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贵州省、贵阳市有关招标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学院招标采购工作范围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于国家和政府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招标投标的项目和设备设施采购,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纳入招标采购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经批准的采购计划、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或确认该项目启动的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二)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中招标采购项目承办部门指的是学院各教学系部及机关各处室;所属具有独立法人的二级院校及独资企业采用进入贵州省交易中心招标模式的项目,应按本办法执行。采用学院内部完成招标模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程序自行完成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国资处负责统筹管理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起草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审核签发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四)负责招标、中标及采购信息的发布。

(六)负责对招标投标及采购活动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的归档。

(七)协调处理招标及采购工作中的投诉申诉等有关问题。

第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相应项目的组织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招标及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起草招标及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参数、技术要求、评分条款等关键条款的具体要求。

(三)参与招标文件论证及评标工作。

(四)负责组织项目合同拟定、建设、试运行、验收等具体工作,负责监管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协调和督促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

按照项目规模、性质等分为贵州省交易中心完成招标及学院内部完成招标两种模式,凡属发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工程类及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采购类招标项目均应进入贵州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其它采用学院内部完成招标的模式。

第八条贵州省交易中心完成招标,招标采购工作招标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根据贵州省发改委对该项目的招标方案批复(工程类公开招标方式)或贵州省财政厅对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审批表(设备类,采购金额100万及以上)以及招标代理合同等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建及备案并完成的招标工作。

(二)邀请招标:根据贵州省发改委对该项目的招标方案批复(工程类邀请招标方式)或贵州省财政厅对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审批表(设备类,采购金额30万-100万)以及招标代理合同等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建及备案并完成的招标工作。

第九条 学院内部完成招标,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组织谈判工作组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采购。

(二)询价: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

(三)单一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符合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需报经贵州省财政厅同意后,承办单位才能组织有关专家直接与供应商进入谈判及采购程序。

第十条 以上招标采购方式的含义均以国家有关法规的解释为准,所有招标采购方式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贵州省、贵阳市有关招标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招标方式、流程与限额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单位等服务中介机构招标工作流程

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等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招标遴选工作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招标模式上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中介机构的选择模式进行;

第一步:在学院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在中介单位库中,电脑随机抽选大于3家中介机构投标单位并发送招标邀请函;

第二步:组建中介机构的校内遴选评标小组;(由学院国资处、承办部门项目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步:召开校内招标遴选会议,会议上校内评标小组根据投标单位报价、方案计划、业绩情况、企业实力等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料进行了综合评分,按得分高低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步: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最终集体研究决定中介机构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类(工程类)招标工作流程

(一)贵州省发改委批复的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一步:工程实施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贵州省发改委批复的该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文件;

2、确认该项目启动的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3、由部门领导及主管院领导签字认可的关于该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

第二步:国资处根据代理机构选取程序确定项目的代理机构;

第三步:承办部门提供此次招标相关参数及要求,配合国资处完成招标文件的确定工作。

第四步:国资处与承办部门共同确定该项目学院评标专家代表。

第五步:在贵州省交易中心完成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六步:国资处将该项目的招标情况在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上汇报;

第七步:国资处负责招标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类招标工作流程

(一)金额在0~30万的采购项目

第一步:采购承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确认该项目启动的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经批准的采购计划;(采购金额在10万及以上需提供)

2、由部门领导及主管院领导签字认可的关于该项目招标的申请;

3、提供该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的各类资金文件复印件。(或其他确定该项目资金来源的资料)

第二步:1、如在贵州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里的设备;由学院财务处通过网上协议供货系统进行购买;

2、贵州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里没有的设备,采购金额在10万以内项目由采购承办部门自行通过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供货单位,原则上优先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金额在10~30万之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承办部门完成“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表”填报,国资处完成“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表”程序申报工作后,通过校内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单位。

第三步:招标相关资料由项目采购承办部门存档。

(二)金额在30万~100万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金额在100万以上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一步:采购承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确认该项目启动的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经批准的采购计划;

2、由部门领导、财务处领导及主管院领导签字认可的关于该项目招标的申请;

3、提供该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的各类资金文件复印件。(或其他确定该项目资金来源的资料)

第二步:采购承办部门完成“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表”填报,国资处完成“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表”程序申报工作。

第三步:国资处根据代理机构选取程序确定项目的代理机构;

第四步:采购承办部门提供此次招标相关参数及要求,并参与审查论证招标文件,配合国资处完成招标文件报备工作。

第五步:国资处与项目承办部门共同确定学院评标专家代表。

第六步:完成该项目论证及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七步:国资处将项目招标情况上会汇报;

第八步:国资处负责招标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承办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符合相关要求后,按学院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并将具体情况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院的根本利益。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反本办法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参加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违反招标工作规定,按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投标人相互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或履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参照有关招标采购法规给予罚金、暂停或取消今后参与我校招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全过程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