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主席令第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或学院授权的所属单位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院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类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签署。学院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对外订立合同。
第五条 合同订立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学院的正当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六条 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标的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合同事项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一般合同是指标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合同以及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它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院合同实行逐级管理,分管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院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指负责具体指导或承办合同事务的部门,根据业务归口,学院分别授权以下部门进行合同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教学类合作办学、实践教学、学生类培训等合同的管理;实训中心负责教学系部实验、实训室建设、机房建设项目等合同的管理;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管理类合同的管理;
(三)总务处负责后勤保障、校园建筑维修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书刊、图书数据库建设、教材、校园信息化建设等合同的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及改造等合同的管理;
(六)教学科研处负责校企合作框架协议、科研项目等合同的管理;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代理、年度办公设备统一采购、国有资产处置、报废与核销等合同的管理;
(八)财务处负责借贷及对外投资等经济合同的管理;
(九)学院办公室负责行政综合类及年度办公耗材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十)校企合作由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及教学科研处进行合同管理;
(十一)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外培训类的合同管理;
(十二)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归口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
第四章 合同的审核
第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合同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合同需提交学院法律顾问审核。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证照)、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核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属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所住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院规定。
(五)涉及施工合同的,必须附施工方案现场核实。
(七)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院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条 学院对外签订合同时,有国家或行业规范性文本的,以国家或行业规范性文本为主;没有国家或行业规范性文本的,由合同承办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个部门的合同,须经各相关部门会审,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按程序报审。
第十一条 各合同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会审部门负责人按审批流程规定签署意见后,报经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学院法定代表人签批。
第十二条 在合同审核、会审和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法律顾问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人事管理类合同由学院组织人事处独立负责管理。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并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要求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
第十六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或条款:
(一)项目名称、范围、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项目期限、进度安排或工作计划;
(四)项目质量要求(服务标准)、检验与验收方法;
(五)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
(六)项目变更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八)不可抗力因素;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其他。
第十七条 制定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汇报;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应邀请学院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八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对外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可书面授权分管院领导或合同归口、承办部门领导代理签订合同。未经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二十条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学院的合同专用章。在加盖学院印章时,必须有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合同专用章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批流程资料,用印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合同文本原件一份。
为加强合同管理,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所有合同进行分类并进行统一编号;合同档案按照归口部门管理的原则由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部门)进行归档管理,同时合同管理资料须按照学院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存。
第六章 合同的审批标准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政府协议供货平台采购,采用平台制式合同;非政府协议供货平台采购的低值易耗品及零星采购则无需合同,由承办部门与财务处配合完成;项目合同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须填报“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单”(附件1)后签订合同或协议。
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一般合同,经合同承办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后,报业务分管院领导及合同分管院领导、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经合同承办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后,报业务分管院领导及合同分管院领导、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教学系部采购的教学类仪器设备、软件、课程资源、学生类培训等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教学系部采购的实验、实训室建设、机房建设等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实训中心;校企合作框架合作协议、科研服务项目、专利、专著等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处;社会培训、社会考试类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经费和资源的框架合作协议,须填报“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框架合作协议合同审批单”(附件2),经合同承办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审核后,报业务分管院领导、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不涉及经费外协的科研服务项目,须填报“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服务合同审批单”(附件3),经合同承办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审核后,报业务分管院领导、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社会培训和社会考试类项目,须填报“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类合同审批单”(附件4),经合同承办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审核后,报业务分管院领导、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所有经济类合同或协议,均需签订“廉政承诺书”(附件5)。
第二十六条 协议供货平台采购合同,直接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合同承办管理部门与对方签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审批时出现以下情况的,对承办部门建立负面清单,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
(一)合同主体(甲方乙方)混淆,单位名称错误;
(二)合同格式混乱,内容不完整的;
(三)超过一个月的合同;
(四)合同工期与审批日期逻辑关系混乱的或后补合同;
(五)附件未体现对招标文件的响应;
(六)付款方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真全面履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三十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设备入库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不予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合同履行记录等资料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办部门应及时、妥善地收集、整理和保存。
第八章 变更、解除、续签合同及签订补充协议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变更、解除、续签合同及签订补充协议必须专题申报。
解除合同: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经合同承办部门提出申请,详述解除合同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续签合同(仅适用于一般合同):经合同承办部门提出申请,详述续签合同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学院法定代表人审批。
变更及签订补充协议:须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申请,详述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执行。涉及增加经费的,还须报送财务处审核。
第九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未经授权私自签订合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同审批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审批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作为学院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内容,防止泄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后若国家政策有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单
合同名称 |
| 合同编号 |
|
合同主体 | 甲方名称 |
|
乙方名称 |
|
会签部门 | 会签意见 | 签字 |
承办部门 |
| 日期: |
业务归口 管理部门 |
| 日期: |
法律顾问 |
| 日期: |
国 资 处 |
| 日期: |
财 务 处 |
| 日期: |
业务分管 副院长 |
| 日期: |
合同分管 副院长 |
| 日期: |
学院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 日期: |
注:1.适用于经济类合同、涉及经费和资源投入的框架合作协议、涉及经费外协的科研项目合同;
2.合同金额在30万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等须经法律顾问审核;
3.审批程序会签栏由承办部门根据合同事项选择报分管副院长、院长签订;
4.合同审批表后必须附合同协议、相关资料等,缺少必要文件签批人可不予处理。
附件2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框架合作协议审批单
合同名称 |
| 合同编号 |
|
合同主体 | 甲方名称 |
|
乙方名称 |
|
会签部门 | 会签意见 | 签字 |
承办部门 |
| 日期: |
业务归口 管理部门 |
| 日期: |
业务分管 副院长 (决定是否继续后续流程) |
| 日期: |
法律顾问 |
| 日期: |
学院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 日期: |
注:1.只适用于不涉及经费和资源的框架合作协议等;
2.审批程序会签栏,由承办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合同事项选择报分管副院长签订;
3.重大事项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需法律顾问审核和上会研究或提交法定代表人审批并签订;
4.合同审批表后必须附合同协议、相关资料等,缺少必要文件签批人可不予处理。
附件3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服务合同审批单
(不涉及经费外协的科研项目)
合同名称 |
| 合同编号 |
|
合同主体 | 甲方名称 |
|
乙方名称 |
|
会签部门 | 会签意见 | 签字 |
承办部门 |
| 日期: |
业务归口 管理部门 |
| 日期: |
业务分管 副院长 (决定是否继续后续流程) |
| 日期: |
法律顾问 |
| 日期: |
学院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 日期: |
注:1.审批程序会签栏,由承办部门根据合同事项选择报分管副院长签订;
2.合同金额在100万以下由分管业务副院长审批并签订,重大项目或合同金额在100万及以上,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需法律顾问审核和是否上会研究或提交法定代表人审批并签订。
3.合同审批表后必须附合同协议、相关资料等,缺少必要文件,签批人可不予处理。
附件4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类合同审批单
合同名称 |
| 合同编号 |
|
合同主体 | 甲方名称 |
|
乙方名称 |
|
会签部门 | 会签意见 | 签字 |
承办部门 |
| 日期: |
业务归口 管理部门 |
| 日期: |
业务分管 副院长 (决定是否继续后续流程) |
| 日期: |
法律顾问 |
| 日期: |
学院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 日期: |
注:1.只适用于社会培训和社会考试项目合同;
2.审批程序会签栏,由承办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合同事项选择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并签订;
3.合同金额在100万以下由业务分管副院长审批并签订,重大事项或合同金额在100万及以上,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需法律顾问审核和是否上会研究或提交学院法定代表人审批并签订;
4.合同审批表后必须附合同协议、相关资料等,缺少必要文件签批人可不予处理。
附件5
廉政承诺书
甲方: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执行部门
乙方:*****项目中标单位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效防控廉政风险,根据现行法规中有关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工程建设(含维修工程)的规定,保证 *****项目合同(简称“主合同”)高效履行、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甲方与乙方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廉政承诺书。
一、甲方和乙方共同遵守的规定
1.严格遵守党规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主合同文件,自觉按主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有违反廉政承诺的行为,具备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甲方承诺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按规定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违规活动;不得有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违规行为。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等亲属的工作安排或经营活动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不得从事与主合同涉及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廉洁用权、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作队伍。
三、乙方承诺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其他金融产品或行贿等。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按规定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旅游、娱乐等违规活动。
4.乙方不得有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违规行为。
四、违纪违法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规定,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违、规违纪、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业务市场的处罚。可根据其违规违纪违法情况,予以解除主合同。
五、其他
1.承诺书有效期为甲方和乙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项目验收后止。
2.本承诺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3.本承诺书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甲方: | 乙方: |
(盖章) |
(盖章) |
责任人签字:
| 责任人签字: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